中国铸造协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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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铸造协会修改章程
【概要描述】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二、申请理由:原《中国铸造协会章程》是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编制的,于2001年9月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协会认为章程是适应中国铸造行业情况的,因此在此次换届改选中,未对原章程做重大修改,仅根据实践的经验和新情况,对个别条文进行补充和文字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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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原《中国铸造协会章程》是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编制的,于2001年9月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协会认为章程是适应中国铸造行业情况的,因此在此次换届改选中,未对原章程做重大修改,仅根据实践的经验和新情况,对个别条文进行补充和文字上的调整。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第四条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国家经贸委"变更为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新增第四章第十八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一)模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二)理事要能"理事",按时出席理事会议;(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重视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第四章第十九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删去原"(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4、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中,将原"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修改为现"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5、第三十一条将原"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修改为现"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6、现第三十三条中增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通过、民政部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以服务为宗旨的经济实体机构"和"本会设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名,理事长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企业家和经济管理干部,可聘为协会顾问"的内容。
7、第三十四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五款"组织制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请理事长审定批准"。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铸造协会联系电话:6848721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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